江西九江蓝桥酒吧血案一审宣判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蓝桥酒吧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11名被告人均被判刑。被告人伍猷麟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殷章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唐俊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盛情、罗江华、涂成亮、吴辉、蔡文志、吴伟斌、杨春、吴军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七年至一年不等,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外,11名被告共同赔偿3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3736.65元。
2003年3月27日晚,伍猷麟在九江市庐山区蓝桥酒吧得知洪鹏程、栾菲当晚要在酒吧打架,就和洪鹏程在酒吧门口一出租车内等候被害人的出现。罗江华、吴伟斌得到栾菲的电话通知亦赶到蓝桥酒吧。殷章飞、张盛情分别接到洪鹏程的电话,邀集殷章飞等人带凶器到酒吧帮忙。殷章飞以欠洪鹏程一个人情为由,纠集唐俊、张盛情、吴军、涂成亮、蔡文志、吴辉、杨春及孙少锋等9人持砍刀来到酒吧附近,等待洪鹏程的指示。
次日凌晨1时许,殷章飞与洪鹏程、伍猷麟、栾菲等几方人员汇合后,殷指使杨春留守在乘坐的出租车内,安排蔡文志,孙少锋把守蓝桥酒吧大门,罗江华、吴伟斌留守在出租车内,逃走时作接应。随后洪鹏程、伍猷麟、殷章飞等约二十余人持刀冲上酒吧二楼。其中伍猷麟、殷章飞、唐俊、张盛情及洪鹏程带来的一伙人冲进该酒吧2号包厢。对着正在包厢内娱乐的李国新、张杰、罗来斌、沈军进行砍杀,被害人张杰被砍后冲出包厢,又遭人追杀。被害人李国新被乱刀砍倒后,洪鹏程与唐俊再次进入包厢,对李国新的头部和背部猛砍。随后,他们会合各自带来的人逃离现场。当栾菲乘坐罗江华、吴伟斌留守的出租车逃至九江船校附近时,碰上在酒吧遭砍杀的被害人张杰在此拦车,罗江华从栾菲手中接过菜刀朝张杰砍杀一刀后逃走。被害人李国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来斌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张杰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沈军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另查,1998年10月5日晚10时许,吴军伙同吴宜建、陈菲经过商议抢劫出租车司机,陈菲还携带菜刀一把。当晚11时许,三人窜至九江市四码头,拦住由何军驾驶的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要求其将车开至九江市第五中学旁的一小巷内。随后,吴军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得人民币47元,数字传呼机一台,尔后逃离现场。
2003年7月7日晚9时许,伍猷麟、周斌应杨勇邀集,持刀闯入九江市金龙宾馆503室,对被害人毛凯进行砍杀,从毛凯、余娟、徐龙军等人处抢得现金3000余元,手机和项链等物品,然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凶器丢弃在长江中。
九江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猷麟、殷章飞、唐俊、张盛情、罗江华、吴军、涂成亮、蔡文志、吴辉、吴伟斌、杨春等11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其中张盛情、蔡文志和吴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宣判以后,伍猷麟、殷章飞、唐俊、张盛情、罗江华5人不服,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要牢牢守住人民法院工作的初心,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在心里、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详情】